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糧食購銷企業開展糧食經營,提高經營效益,促進糧食流通,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糧食流轉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糧食流轉貸款是指農發行向糧食購銷企業發放的用于其自主經營收購和調入糧食所需資金的貸款。 第三條糧食流轉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執行政策。以執行國家政策為前提,認真落實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和扶持“三農”政策; (二)控制風險。以企業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為核心,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三)擇優扶持。對不同企業采取不同的信貸支持和管理方式,對資信狀況好、效益好、風險低的企業予以優先扶持; (四)全程監督。將企業資金(包括糧食實物形態和貨幣形態)運動的全過程納入信貸監督范圍。 第二章貸款對象、種類、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凡在農發行開戶的自主從事糧食收購、調銷、進口(以下簡稱購進)業務的各類糧食購銷企業均屬農發行糧食流轉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 包括: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含農墾系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購銷企業,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糧食經營資格的各類所有制糧食購銷企業。
第五條貸款種類和用途。糧食流轉貸款按用途可劃分為糧食收購貸款和糧食調銷貸款。其具體用途是: (一)糧食收購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直接從糧食市場收購糧食的合理資金需要。 (二)糧食調銷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其他糧食經營企業購入(含進口,下同)糧食以及糧食副產品的合理資金需要。
第六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糧食流轉貸款,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用等級達到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分行確定。 (二)具有與申請貸款相適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包括在糧食經營過程中能夠做到“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的貸款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等。借款人自有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具體比例由省級分行確定。 (三)已借貸款的本息按期償付,未能按期償付的,已落實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無違約行為發生。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條貸款期限。糧食流轉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借款人糧食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農發行的資金籌措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對購進的糧食尚未銷售,或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的,經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擔保貸款申請展期的,應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擔保展期的書面證明。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糧食流轉貸款展期,總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貸款利率。糧食流轉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利率。利率浮動按總行相關規定執行。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執行新的期限檔次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九條貸款方式。糧食流轉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資信狀況較好,能確保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辦理 第十條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糧食流轉貸款,應當提交正式借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已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應對借款金額、貸款方式及本息償還情況作出詳盡的說明。同時應提供能反映和表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及其他保證貸款安全的有關資料。借款人對一個收購季節或一項購銷業務所需貸款總量,可一次性提出申請。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提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貸款調查。開戶行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是否符合糧食流轉貸款對 |